
第三条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全面考核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十七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,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,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,公平竞争、择优录取的原则;

第五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济宁医学院普通本、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
第六条济宁医学院纪委、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。

第二十一条考生被我校录取后,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。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。

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,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。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十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,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外语成绩高的考生。

第二十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,优先录取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、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。

第二十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,优先录取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、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。

第十九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,优先录取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、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。